新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新余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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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国资字〔2018〕79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新余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国资委
2018年8月8日
新余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出资监管单位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新余市委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余发〔2018〕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17〕253号),结合出资监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是指新余市人民政府授权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土地房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报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企业在已确认的主业范围之外,选择与主业相关联,且具有比较优势,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经市国资委认定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培育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在投资管理上视同主业对待,今后视发展情况可适时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从性质上可分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以下称为商业性投资项目)。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
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审核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督促企业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汇总统计、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加强企业投资绩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的投资意愿,坚持以规划为引领,聚焦主业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管理体系;
(二)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
(四)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企业投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当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分类监管,注重效益。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十条 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中发现企业在投资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报经市国资委核准。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自主决策。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依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应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应当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对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产权管理、考核分配、法律监督、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职责;
(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统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对无异议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备案通知。
(二)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及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企业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开展并购项目的,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为一级)。涉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列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适用于本节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每年确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进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投资行为;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连续三年发生重大亏损和资不抵债的企业;
(四)市国资委下达投资管理整改通知书或投资监管提示函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列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具体投资项目和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四条 报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报告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风险评估报告等);
(二)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三)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董事会会议纪要;
(五)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市国资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企业的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政府。
企业在未获市国资委书面意见或市政府批准前,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加强企业投资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半年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投资项目建立项目投资档案,并按照投资决策、实施、完成等环节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投资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市国资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管理进行整体评价,并向企业反馈项目后评价、整体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依据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评价结果,将投资管理和投资绩效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任免挂钩,相应采取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四十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二条 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由市国资委另行公布。
第四十六条 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市政府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十七条 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管理由被委托监管部门(监管方)参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