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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首 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将有可能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方面,“办法”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而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张超 本报记者 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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