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最新模版
来源:哲意微言 作者:沧海月明 时间:2018-08-01 浏览次数:
国有企业的首要问题:坚持党的领导
——从近年几个文件看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有企业的巩固和加强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系列国企改革文件,有的是针对全部国企,有的则是针对特定的国企。主要如下:
1.2015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4日,以下简称《国企改革意见》);
2.2016年,出台《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企党建意见》,因该件为秘密件,本文对比中无法摘录原文);
3.2017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以下简称《国企治理结构意见》);
4.2018年6月,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国有金融资本意见》);
5.2018年7月,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公司意见》)。
在上述文件中,党的领导都是重要内容。从文件出台先后顺序来看,党的领导相关内容也在不断的明确、强化、巩固,并基本上形成一条清晰可见的演进脉络。党的执政地位,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不断的巩固和加强。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逐步强化
《国企改革意见》中基本原则共五项,分别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其中党的领导是第四项原则,内容为:“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国企治理结构意见》中基本原则共四项,分别是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其中党的领导是第二项原则,内容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国有金融资本意见》中基本原则共五项,分别是坚持服务大局、坚持统一管理、坚持权责明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其中党的领导是第五项原则,内容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该文件起草者似乎未意识到基本原则顺序的重要性。
《国有投资公司意见》中基本原则共四项,分别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体制创新、坚持优化布局、坚持强化监督。其中党的领导放在了第一项原则,内容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该文件充分体现了起草者强烈的政治意识,是对上一文件的彻底反转,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也第一次在诸多原则中放在第一的位置。相信,此表述顺序将成为此后相关文件的模版。
二、党组织作用的表述更加全面准确
关于党组织作用,《国企改革意见》中的表述是:“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国企党建意见》中的表述是“充分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国企治理结构意见》中的表述是“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国有金融资本意见》中的表述是“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国有投资公司意见》中的表述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从上述表述看,国有企业党组织作用,先是从“政治核心作用”到“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增加了领导核心作用,党的十九大后,又演化为“领导作用”。这种演变较好地贯彻了十九大新党章的要求,新党章第三十三条,删除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内容,增加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内容。此种演化,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一切的原则,“领导作用”的表述,比“政治核心作用”更明确,说明党的领导不仅是政治层面,也包括企业的各个层面,同时又比“领导核心作用”更全面,说明党是领导一切的(核心之外也要领导,不仅仅是核心,也包括外沿)。
三、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逐步突出、靠前
《国企改革意见》中表述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国企治理结构意见》中表述是:“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金融资本意见》中表述是:“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以上基本上是把党组织放在治理结构的最后,即排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后面,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统揽的意思。
最近出台的《国有投资公司意见》则实现了突破,其表述是“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可以说,第一次明确的将党组织领导作用放在董事会、经理层的前面。
四、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加明确肯定
《国企改革意见》中表述是:“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但具体途径和方式不明确。
《国企治理结构意见》中表述是:“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但在具体决策中的工作方式,也没有明确。
《国有金融资本意见》中表述是:“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 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首次明确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国有投资公司意见》中表述是:“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更进一步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从而使党组织发挥决策作用的方式基本明确化,党组织领导作用的方式一目了然。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党的领导还不是那么自信,有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其表述是:“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用的是提前沟通,听取意见。
到2018年的今天,《国有投资公司意见》第一次自信的表述为:“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而事实上,在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中党员都是占多数的,而党员是必须要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这就保证了党领导一切的执政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执行。国企党组织通过党员交叉到董事会、经理层任职(一般是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也是党组织领导成员),实现了党的意图在企业的贯彻执行。